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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律1+1》是法邦网2009年全新推出的访谈栏目,每期将邀请嘉宾律师做客法邦网访谈室,通过与嘉宾律师面对面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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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绍
主题:《侵权责任法》之我见
在过去的2009年,“河北艾滋女”“人肉搜索”“三聚氰胺索赔”等新型侵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那么,该法的施行对百姓的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法邦网诚邀栾国庆、郭叔平两位律师,就侵权责任法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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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 
  两位律师好!欢迎做客法邦网《名律1+1》栏目。首先请做一下自我介绍吧。

【栾国庆律师】 
  大家好,我是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的栾国庆律师。当前,社会各界对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都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今天很高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名律1+1》的朋友们来共同学习和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郭叔平律师】 
  好的,我叫郭叔平,是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到今日,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代理了各种各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办案的宗旨是:认真细致、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两位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在哪里?

【栾国庆律师】 
  《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内容都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个人对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特别关注。这一规定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让这些争论都成为了历史。  
【郭叔平律师】 
  《侵权责任法》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规定了同命同价。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常常发生,这使人们对法律的公平产生了怀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颁布过司法解释,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强调了必须同时具备居住在城市和在城市工作这两个条件,使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受到了限制。《侵权责任法》的公布使“同命同价”得到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使以前的区别赔偿的现象,不再存在了。  
  二.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民法通则》没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但由于该解释仅仅适用于司法领域,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无疑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确定了网络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使网络侵权有法可依。国家对网络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侵权愈演愈烈,轰动全国的“人肉搜索”就是一例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使网络侵权有法可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规定了缺陷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的警示、召回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产品缺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石家庄“三鹿事件”的发生使立法者认识到《产品质量法》存在着的问题,为了加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扩大了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规定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规定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买卖”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机动车买卖后,双方并没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保险公司对发生的强制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还是否需要承担理赔的责任?由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没有此方面的相关规定,使保险公司常常以机动车没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为由拒绝理赔。《侵权责任法》强调了:即使没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保险公司仍需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该规定具有现实意义:保障了受害人在发生车祸后能得到有效的赔付,也确保了保险责任的连续性。    
  六.规定了医疗过错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并且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过错责任,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规定是针对当前部分医疗机构为了盈利违反医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而制定的,具有现实意义,但对患者而言“诊疗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却很难知晓。  
  七.饲养烈性犬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安全,规定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并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出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二位律师认为能否顺利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栾国庆律师】 
  司法实践中,在国内的一些城市,遭遇交通事故时,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已经能够享受市民待遇,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限定。这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条极为笼统,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如何防止因死亡人数少或者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之外的侵权行为致死而导致的生命掉价?另外,法条中并没有提及受伤是否同伤同价,那么受伤了是不是被排除在外?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在弱势群体维权普遍艰难的现实中,《侵权责任法》无疑可以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权威依据。  
【郭叔平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落实;是否能“同命同价”也取决于赔偿的主体是否有能力赔偿。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民法通则向民法典的过度有什么样的影响?

【栾国庆律师】 
  《侵权责任法》经过七年打磨、四次审议,可以说是中国民法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将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在《物权法》于2007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出台成为中国构筑“民法典”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  
【郭叔平律师】 
  我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民法通则》的补偿和发展,这两部法律都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民法典》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典》也还会有新的内容加入。  

【法邦网】 
  有网友认为第三十六条对互联网用户太苛刻,限制网络信息传播是否违背了宪法公民权利自由的规定,二位律师对此有何看法?

【栾国庆律师】 
  这正是司法理论上自由与秩序的又一次博弈。人的个体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呈现为秩序,法治的实质就是努力实现自由与秩序的一种动态平衡。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体现了时代的发展需要,是非常必要的。拿我们近来非常关注的“人肉搜索”来说,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群在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通过互相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一个多月以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尘埃落定引发我们思考,如何把这条湍流的大河疏导至有利的田地。适当的规制网络监督,目的是为了在推动公民社会建立的基础上,防范可能演变的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郭叔平律师】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重要。我们不能只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牺牲别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扥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对于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影响?

【栾国庆律师】 
  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被广泛理解为医疗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实践证明,在处理医患关系上,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这次《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对医生是公平的,因为医生肩负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第二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对医生今后的行为模式会产生积极影响。  
【郭叔平律师】 
  医患纠纷经常发生,由于患者在双方的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而且在发生纠纷时,患者很难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为患者依法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他们常常面临着在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在诉讼中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可以平衡双方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加强医疗机构工作责任心。  

【法邦网】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在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条件下,也兼顾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法律充分尊重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这让“安乐死”成为了一种可能,您对患者自愿“安乐死”有何看法?

【栾国庆律师】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法律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目前,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我们经常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绝症患者已经奄奄一息,甚至已经成植物人,但医院还是在患者身上插满各种管子,维持生命,这对患者和家属都是一种痛苦。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患者或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则不得进行手术,这让消极安乐死成为可能。我个人认为这种探索是积极的。  
【郭叔平律师】 
  我对“安乐死”的实施持谨慎的态度,但在病人非常痛苦、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有一定的必要,这对病人和家属及社会都有好处但要防止道德风险。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依据。相信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通过并且实施。  

【法邦网】 
  公众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把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并不包含财产权益。同时,该法条规定得很原则、很概括,对究竟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要不要赔、赔多少、怎么算的问题却还有些“语焉不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执业的时候应该怎样对待?

【栾国庆律师】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案件令法官很棘手,如亲人骨灰盒丢失、结婚照片被毁,这些物质损失是否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操作性规范。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如今,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以后简单照章办事就行。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才是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做进一步具体规定。所以说《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短期内难免只能停留在法条的层面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恐怕仍然还是要以现有的司法解释为依据。  
 【郭叔平律师】我在执业时,遇到这样的事情:爱犬被别人弄死了,为此这条爱犬的主人伤心了很长时间,因为她是一个离异很久的女人也没有孩子,多年来和这条爱犬一直生活在一起,自己和爱犬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为了维权,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付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限制在人身权益方面而本案是因为她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法院能否支持这位原告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大小是很难确定的,赔偿多少无法准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此外还要看律师举证的情况而定。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有许多网友对这一条持有异议,明明自己不是故意的,可是确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不是冤枉好人吗?

【栾国庆律师】 
  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在我们国家以前的立法中是没有的,具有很明显的实践意义。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受到了侵害却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举证非常困难,所以权利保障很难实现。对于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进行补偿是符合法律精神的。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为补偿而非赔偿。  
【郭叔平律师】 
  建筑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要主人加强对建筑物和悬挂物的管理,加强此种危害行为的自律性,约束性和彼此监督性。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法邦网】 
  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回答,二位最近还在关注什么样的法律热点问题?对法邦网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栾国庆律师】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实施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作为律师,我非常关注我们国家“民法典”的构筑进程。接下来民法的总则部分、婚姻家庭法律的制订和修改等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另外,《侵权责任法》7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了,这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将会有哪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布,确保《侵权责任法》“零障碍”实施,也是备受瞩目的。  
今天,非常感谢法邦网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法邦网能够紧跟司法实践和百姓关注选择热点问题,非常值得提倡和学习。春节就要到了,借这个机会,我衷心地祝愿法邦网能够越办越好,也祝愿法邦网所有的朋友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郭叔平律师】 
  《社会保障法》是我关心的问题之一,不知道这不法律什么时候能通过。此外有关农民的问题我也比较关心。谈起对法邦网点的建议,我认为法邦网在同类网络中搞的好,希望法邦网在推定我国法治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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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我觉得人肉搜索不错,身正不怕影子斜!干了见不得人的事儿,当然怕被曝光了
[公司人]
两位律师讲得都不错,看得出郭律师和栾律师法律功底深厚。
[朋友]
郭律师,我也是河北人。讲得不错,希望你多多参加这样的活动,希望能再次能见到你
[同路人]
知道《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但不知道它有什么亮点,看了郭律师的解答,明白了许多。谢谢
[老宽]
看了郭叔平律师和栾国庆律师的讲解感觉对《侵权责任法》懂了很多,二位律师讲的很好,谢谢郭律师和栾律师。
[网友]
看来同命同价还得分情况看呢 希望这部法律能给老百姓的权益带来实实在在的保护吧,谢谢法邦网和栾律师,讲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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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叔平律师
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与天津南开大学,法学学士,现进修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在执业过程中,代理多类多起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宗旨,有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手 机: 13832080774

栾国庆律师
栾国庆律师,上海沪港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宝山仲裁中心秘书长,上海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国企改制上海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申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195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受过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教育。现受聘于三十余家大中型企业任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国家特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五年,为法律顾问单位建设上海宝钢工程提供法律服务。栾国庆律师曾从事过刑警、司法局干部、法官等工作,具有多年的政法系统工作经历。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法律条文掌握准确,运用娴熟。二十多年来承办民事、经济、合同和刑事等各种类型案件逾千件,多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元的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曾多次获得优秀法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2008年度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联系电话:021-56692868
Email:luanlvshi23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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